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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道路运输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9.12.17    来源:信易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道路运输行业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以下简称“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的认定、发布、应用、修复和退出,建立健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根据《市交通运输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武交规〔2018〕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道路运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行业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从业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行业“红黑名单”,是指武汉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依法监管、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向社会公布的道路运输从业主体名单。

  第四条 武汉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行业内“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应用、修复和退出工作。

  第五条 信用“红黑名单”认定单位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报送、奖惩、修复和退出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的标准和依据

  第六条 “红黑名单”认定单位是“红黑名单”认定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对其报送、发布的“红黑名单”的名称、内容、标准和依据进行解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守信“红名单”的认定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国家各部委出台的联合激励备忘录规定的联合激励对象;

  (二)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公示并认定涉及我市信用主体的守信主体名单;

  (三)其他“红名单”认定部门依法依规认定并公开发布涉及我市道路运输从业主体的荣誉信息;

  (四)其他可作为“红名单”认定依据的信息。

  第八条 从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的;

  (三)存在被纳入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在申请道路运输有关行政许可、财政补贴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谎报瞒报重要事项的;

  (五)在各类专项治理中被查处的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六)市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九条 从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伪造、变造、买卖、转借、涂改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未取得相应种类的从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在参加相关从业资格考核中存在舞弊情形的;

  (四)因从业人员的主要责任,从业单位被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五)在各类专项治理中被查处的严重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

  (六)市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章 发布和应用

  第十条 “红黑名单”认定单位应按照市信用办的要求和规范,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相关领域的“红黑名单”。“红黑名单”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名单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

  (二)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三)相关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红黑名单”认定单位产生“红黑名单”遵循以下程序:

  (一)“红黑名单”认定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的“红黑名单”初步名单,应通过委门户网站“信用交通”专栏、“信用武汉”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红黑名单”认定单位负责人批准,认定为“红黑名单”;有异议的,由“红黑名单”认定单位进行核实。

  (二)自然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红黑名单”认定单位应以书面或短信事前告知。

  (三)“黑名单”形成后,应与其他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

  (四)“红黑名单”的发布遵循“谁认定,谁负责,谁公开”原则。“红黑名单”认定单位应于红黑名单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红黑名单”报送的主要内容和规范要求将名单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委门户网站“信用交通”专栏和“信用武汉”网站上发布。

  (五)“黑名单”发布时应同时规定修复条件。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树立诚信典型,倡导诚实守信,及时曝光重点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广泛宣传本市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做法和经验。

  第十三条 “红黑名单”认定单位应当根据联合奖惩机制对“红黑名单”相关主体实施联合奖励或联合奖惩。

  第十四条 鼓励各类社会机构查询使用“红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对列入“红名单”的主体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服务便利。

  第四章 修复和退出

  第十五条 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加志愿服务、贡献社会公益事业和第三方信用协同监管等方式修复信用。

  第十六条 信用修复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开展,“黑名单”认定单位为该领域“黑名单”的信用修复机构。

  第十七条 下列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失信行为;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拖欠农民工工资、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侵害公共利益的失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或信息提供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

  第十八条 不属于第十七条规定的失信行为,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失信主体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失信记录在委门户网站“信用交通”专栏和“信用武汉”网站公示达到6个月(从失信信息公示之日起计算);

  (二)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三)自愿参加专题诚信教育培训,并作出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信用承诺,取得信用修复机构同意修复决定;

  (四)信用修复机构规定的其他修复条件。

  退出“失信黑名单”的,需符合“黑名单”发布时规定的修复条件。

  第十九条 信用修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主体向信用修复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扫描件及授权委托书;

  3.失信行为认定材料、失信信息网站公示界面打印件;

  4.信用承诺书、罚款缴纳、整改情况、参加专题诚信教育培训等证明材料。

  (二)受理申请。信用修复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及纠正失信行为佐证材料齐备情况,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决定是否受理。

  (三)修复决定。信用修复机构在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规完成审查,作出是否同意信用修复的决定。不同意修复,要及时反馈申请人;同意修复的,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信用修复机构将所收取的申请材料及信用修复决定书一式两份报送至市信用办。

  (四)对外公告。“黑名单”信用修复,由信用修复机构以原公示方式从原公示渠道,发出退出公告后,再将公告情况与上述所有信用修复材料一并转报市信用办。第十七条失信主体一年内申请信用修复超过3次的,信用修复机构应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对拒不参加诚信教育培训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构及时报市信用办撤销其信用修复,1年内不再受理信用修复申请。

  第二十一条 “黑名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退出:

  (一)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二)通过主动修复符合退出条件并经原认定单位同意的;

  (三)“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四)“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主体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相关主体退出“黑名单”后,有关联合惩戒部门应停止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二条 “红名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出:

  (一)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二)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

  (三)“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四)“红名单”主体发生不符合其认定标准的情形。

  相关主体退出“红名单”后,有关联合激励部门应停止对其实施联合激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相关文书以《市交通运输市场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公示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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