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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阳市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布时间:2019.11.27    来源:信易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快推进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058号)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的通知》(川发改信用〔2019〕31号)精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人行资阳市中心支行、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资阳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联合拟订了《资阳市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经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9年第二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资阳市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资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代章)

  2019年11月11日

  附件

  资阳市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058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的通知》(川发改信用〔2019〕31号)精神,加快推进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依法查处和严厉震慑严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市发展改革委、人行资阳市中心支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文明办、市网信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资阳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就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上述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信息,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提供。

  二、联合惩戒措施及信息共享内容

  除对失信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外,各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录)。

  (一)通过“信用中国(四川资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市内主要新闻媒介、网站等平台等向社会公布。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检查频次。

  (三)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四)依法限制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

  (五)依法限制取得或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六)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九)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审核公司信用类债券的重要参考。

  (十)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的重要参考。

  (十一)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十二)将违法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

  (十三)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单位予以重点关注。

  (十四)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参考。

  (十五)对因未履行支付工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十六)对因未履行支付工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十七)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十八)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标兵)”、“三八红旗集体”、“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

  (十九)按规定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十)相关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提高检查频次。

  (二十一)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发布违法失信用人单位广告依法加强管理。

  (二十二)其他惩戒措施。

  三、联合惩戒实施方式

  (一)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将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信息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推送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联办”)市信联办负责上传归集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四川资阳)”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向社会公布。

  (二)各联合惩戒部门(单位)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托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查询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信息,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并通过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实时反馈联合惩戒实施成效,便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其他联合惩戒部门查询,真正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

  四、其他事宜

  各部门(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细则,制定完善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推动健全相关领域立法,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本细则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协同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单位)协商解决。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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