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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规范校外线上 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6    来源:信易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各市(行署)教育局、网信办、公安局、广播电视局、“扫黄打非”办公室,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基函〔2019〕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面向中小学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活动,促进校外线上培训规范有序发展,现将《黑龙江省规范校外线上培训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规范校外线上培训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面向中小学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活动,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基函〔201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校外线上培训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规范校外线上培训作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和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的重要抓手,通过对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的备案审查,严格规范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和线上培训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中小学生合法权益,保障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成长。

  (二)基本原则。坚持育人为本,推动校外线上培训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断提高培训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坚持依法规范,依法依规对校外线上培训进行监管,促进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加强行业自律、有序开展培训业务;坚持协同治理,建立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采取“互联网+监管”新模式,积极稳妥推进。

  (三)工作目标。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对全省校外线上培训及机构的备案排查;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建立全省统一、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监管体系,基本形成政府科学监管、培训有序开展、学生自主选择的格局。

  二、工作任务

  (一)实施备案审查

  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在取得ICP备案(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联网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的证明、等级测评报告后,登录全国校外线上培训管理服务平台(http://xspx.eduyun.cn)提交相关材料,并按照《黑龙江省校外线上培训备案审查办法》(见附件)的规定,向省教育厅申请备案。已开展校外线上培训的机构应当于2019年11月20日前提交备案材料,新成立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按照备案要求提交备案材料。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和规定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予以备案并公布。

  (二)开展整改排查

  省教育厅会同网信、通信管理、公安、广电、“扫黄打非”等部门对住所地在我省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开展全面排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积极开展自查,主动配合排查工作。经排查发现问题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按整改意见进行整改,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并重新提交相关材料。2020年7月1日起,省教育厅将联合网信、通信管理、公安等部门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进行查处,视情节依法暂停或停止培训平台运营、下架培训应用、关闭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经济处罚等。

  1.排查重点内容

  (1)内容健康。培训内容要传播正确价值观,应当在思想性、科学性和适宜性等方面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要求,体现素质教育导向,不得包含淫秽、暴力、恐怖、赌博以及与学习无关的网络游戏等内容及链接等,不得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不得从事侵权盗版活动。课程设置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认知能力,学科类课程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与学生个体能力相适应。培训内容和培训数据信息须留存1年以上,其中直播教学的影像须留存至少6个月。

  (2)时长适宜。线上培训应当根据学生年龄、年级合理设置课程培训时长,每节课持续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直播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面向小学1-2年级的培训不得留作业。面向境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直播类培训活动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校外线上培训平台应当具备护眼功能和家长监管功能。

  (3)师资合格。具有完善的招聘、审查、管理培训人员的办法,师资队伍相对稳定,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道德与法治(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在培训平台和课程界面的显著位置公示培训人员姓名、照片和教师资格证等信息,公示外籍培训人员的学习、工作和教学经历。

  (4)信息安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要求,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安全预警通报制度和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具有完善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经培训对象及其监护人同意后,对培训对象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做好培训对象信息和数据安全防护,防止泄露隐私,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培训对象信息。用户行为日志须留存1年以上。

  (5)经营规范。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在培训平台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收取的预付资金总规模应当与服务能力相匹配,严禁超出服务能力收取预付资金,预付资金只能用于教育培训业务,不得用于其他投资,保障资金安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开展招生宣传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对升学、考试通过率或培训效果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性承诺。提供的格式合同(服务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切实履行相关提醒和说明义务,不得包含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鼓励建立第三方账户监管机制,保护用户权益。

  2.任务分工

  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网信、通信管理、公安、广电、“扫黄打非”等部门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

  教育部门:牵头组织校外线上培训的综合治理,公开投诉举报方式,联合相关部门现有执法队伍开展综合执法。

  网信、通信管理部门:做好违规培训平台、应用的关停、下架等工作。

  公安部门:加大对利用校外线上培训活动传播淫秽色情、网络赌博等违法有害信息以及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加强对校外培训平台的网络安全监管;做好违规培训平台、应用的关停、下架等工作。

  广电部门:配合做好IPTV、互联网电视等电视端违规校外线上培训应用的处置工作。

  “扫黄打非”部门:协助查处校外线上培训活动中含淫秽色情和低俗等不良信息及侵权盗版、非法出版行为。

  三、工作措施

  1.强化综合治理。依托全国校外线上培训管理服务平台,运用“互联网+监管”机制,改进监管技术手段,建立校外线上培训机构日常检查抽查制度,共享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备案信息,加强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切实规范校外线上培训行为。

  2.建立黑白名单。对符合相关规定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列入白名单,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列入灰名单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黑白名单由省教育厅利用全国校外线上培训管理服务平台对外公布,及时更新。

  3.完善工作机制。统筹校外线下和线上培训规范治理工作,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电教、教研等部门和专家团队的专业支撑保障作用。引导和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规范和自律。

  4.加强公共服务。积极探索搭建在线辅导免费服务平台,组织遴选优秀教师发挥自身教育特长和优势,帮助解决学生学习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发展学生兴趣和特长。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可以购买优质线上教育资源和服务。

  附件:黑龙江省校外线上培训备案审查办法(试行)

  附件

  黑龙江省校外线上培训备案审查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面向中小学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活动,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基函〔201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内校外线上培训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备案审查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机构住所地在黑龙江省辖区范围内,面向中小学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

  学科类指的是中小学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道德与法治(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生物等教学科目。

  第二条【责任主体】 纳入备案范围的校外线上培训责任主体包括以下三类:

  (一)机构自建或采购后自行运营的服务平台由机构申请备案。

  (二)综合型第三方服务平台(建立平台后,采用招商形式吸引机构或个人老师进驻平台,由平台与课程供应方协同运营的平台),由平台主办者申请备案,平台主办者和课程供应方共同对备案内容和结果负责。

  (三)上述两类之外的校外线上培训,由与被培训者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的主体申请备案。

  第三条【备案审查材料】  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信息备案材料主要包括:培训机构的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等相关证照信息,建立党组织情况的信息,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信息,互联网平台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说明材料。

  培训内容备案材料主要包括:课程介绍、教学安排、招生简章等,引进国外课程的要根据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

  培训人员备案材料主要包括:基本信息、教师资格证明(外籍人员提供学习和工作经历、教学资质或教学能力说明)。

  第四条【备案审查重点】 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申请备案审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健康。培训内容要传播正确价值观,应当在思想性、科学性和适宜性等方面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要求,体现素质教育导向,不得包含淫秽、暴力、恐怖、赌博以及与学习无关的网络游戏等内容及链接等,不得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不得从事侵权盗版活动。课程设置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认知能力,学科类课程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与学生个体能力相适应。培训内容和培训数据信息须留存1年以上,其中直播教学的影像须留存至少6个月。

  (二)时长适宜。线上培训应当根据学生年龄、年级合理设置课程培训时长,每节课持续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直播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面向小学1-2年级的培训不得留作业。面向境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直播类培训活动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校外线上培训平台应当具备护眼功能和家长监管功能。

  (三)师资合格。具有完善的招聘、审查、管理培训人员的办法,师资队伍相对稳定,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外语、道德与法治(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在培训平台和课程界面的显著位置公示培训人员姓名、照片和教师资格证等信息,公示外籍培训人员的学习、工作和教学经历。

  (四)信息安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要求,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安全预警通报制度和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具有完善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经培训对象及其监护人同意后,对培训对象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做好培训对象信息和数据安全防护,防止泄露隐私,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培训对象信息。用户行为日志须留存1年以上。

  (五)经营规范。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在培训平台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收取的预付资金总规模应当与服务能力相匹配,严禁超出服务能力收取预付资金,预付资金只能用于教育培训业务,不得用于其他投资,保障资金安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开展招生宣传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对升学、考试通过率或培训效果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性承诺。提供的格式合同(服务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切实履行相关提醒和说明义务,不得包含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鼓励建立第三方账户监管机制,保护用户权益。

  第五条【备案审查流程】 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在取得ICP备案(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的证明、等级测评报告后,登陆全国校外线上培训管理服务平台(http://xspx.eduyun.cn)提交包括机构信息、业务信息、培训人员、课程内容等基本备案材料,并向省教育厅提交上述材料,申请备案。

  第六条【备案公示】 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校外线上培训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通过本厅门户网站等渠道对拟通过审查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分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日。对符合条件和规定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予以备案并在全国校外线上培训管理服务平台上公布。

  通过备案审查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仅代表其在提交材料审查时符合相关要求。在后续运营过程中,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七条【备案变更流程】 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培训人员等备案内容发生变更,应当在七日内提交变更内容说明和变更材料。省教育厅依据备案要求对提交的变更材料进行审查。

  第八条【黑白名单制度】 对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实施动态监管。对符合相关规定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列入白名单,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列入灰名单并限期整改,培训机构备案时提交虚假材料以及拒不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列入黑名单。

  黑白名单由省教育厅利用全国校外线上培训管理服务平台对外公布,及时更新。

  第九条【差异化管理】对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于依法依规经营、收费退费行为规范的减少检查频次,对存在违规经营、违规收费、用户投诉集中等问题的实行重点监测,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其依法依规经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进一步稳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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